福建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解读
教育资讯 2019/8/15 10:13:51
■总体情况
◎政策背景
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内减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学校减负、家庭增负”的状况愈演愈烈,孩子们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时间被不断挤压,直接影响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增加了学生课外负担,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甚至扰乱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社会反响强烈。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管起来,让校外教育培训回归育人正常轨道。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事关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事关孩子们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部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全国各地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集中整治。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联合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整体谋划、综合施策,扎实推进各项工作,6月底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11月印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12月底完成集中整治,进入长效治理、规范发展阶段。
◎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国家有关部委部署要求,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
◎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依法审批登记
◎完善管理规定,健全工作制度
——各地要依据《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各地要督促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严格审批登记,确保规范安全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各地对申请设立的校外机构要依法审批登记,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
——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证审批进度,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为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办学批复文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做好备案审核,规范学科培训
——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
——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
——县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完成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规范培训管理
◎坚持办学宗旨,践行诚信自律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要严格自律,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各级教育、民政部门应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可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自律管理体系,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规范收费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强化监督管理
◎用好信息平台,全程监管服务
——各地教育部门要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要求,切实用好“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全业务监管和服务;省市两级教育部门负责汇总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通过平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落实年检年报,加强信用监督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报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发布黑白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推行白名单制度。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将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强化风险防范,保障合法权益
——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探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将保险工具作为培训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增强培训机构在财产安全、公众安全、意外事故、履约行为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力度,完善培训机构重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
——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校外培训机构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要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防止机构卷款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
■落实学校责任
◎规范办学行为,严明招生纪律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监管,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对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对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坚持学校为主,做好课后服务
——强化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推动学校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要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为统一要求的集体教学或补课。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在核定年度财政预算和绩效工资总量时,应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按照闽教基〔2018〕13号规定落实中小学课后服务劳务费。
■健全职责体系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动协作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审批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监管工作。对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
——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和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
——网信、文化、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实行联合执法,常态长效治理
——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予以取缔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监督员,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各地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
◎强化督查问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列入对市、县(区)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教育强县(市、区)”;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