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指南
厦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依据:
1.《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厦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厦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申请:
1.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办理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0份)
2.申办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0份)
3.举办者系个人:提供身份证;举办者系公司:由许可部门调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0份复印件1份)
4.拟申办民办学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
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申请:
1.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办理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0份)
2.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0份)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0份复印件各1份)
4.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0份)
5.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 0份复印件1份)
6.消防验收证明(原件 0份复印件1份)
7.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者,还需提供:
⑴举办者系个人:提供身份证;举办者系公司:由许可部门调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0份复印件1份)
⑵拟申办民办学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 0 份复印件1份)
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现场核对原件。
注意事项:
1.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2.办学场所建筑面积要求:培训机构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办学场所楼层要求:培训对象为小学生,楼层不超过4层;培训对象为中学生,楼层不超过5层
4.安全要求(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执行)
5.管理制度(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制定)
6.收费管理(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制定)
7.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执行)
8.师资队伍(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执行)
9.培训内容(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执行)
10.机构设立(按《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执行)
11.民办幼儿园申办标准(按《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厦教基(2018)4号要求执行)
12.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到以下部门办理: 非营利性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证书,营利性到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厦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合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1.筹设受理后20个工作日;2.设立受理后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筹设受理后10个工作日;2.设立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各机构地址所属区教育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