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资讯 2022/8/11 14:38:4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完善民办幼儿园建设与评估机制,发挥评价导向作用,促进各类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水平,推动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全市各类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项目和标准
(一)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包括园务管理、队伍建设、园舍设备、安全保健、保育教育、幼儿发展、社会影响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修订)》(附件1)。
(二)认定标准
1.民办幼儿园根据评估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园、三级民办园、二级民办园和一级民办园。
2.民办幼儿园评估以500分制计算。基本合格园总得分应高于300分且A1-A4指标项目得分不少于180分,三级民办园总得分应高于320分且A1-A4指标项目得分不少于200分,二级民办园总得分应高于350分且A1-A4指标项目得分不少于220分,一级民办园总得分应高于400分且A1-A4指标项目得分不少于240分。
3.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降级处理:
(1)园舍无建筑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
(3)幼儿园园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违反规定使用境外教材,存在传统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
(4)当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5)幼儿园教职人员有精神病患者或未取得健康证的,当年出现虐童、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6)无主管部门要求和指导,擅自组织幼儿集体服药;
(7)未按要求向社会和家长公示保教费及代办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并未定期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存在超范围收费、未做到专款专用等行为;
(8)未严格执行《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教规﹝2020﹞1号),违规超范围使用、挪用、占用、套取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等;
(9)违规开设或变相开设有偿兴趣班、特长班、培训班等;
(10)未按批办规模招生,严重超园额、班额等。
三、评估要求和程序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园在自评基础上,向辖区教育部门提交《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申报表》(附件4),经区教育局评估后确认等级。
民办幼儿园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往年已确认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年检,年检项目包括办园资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一)评估申报(年检)定级资格
1.三级民办园应具备:两年内幼儿园未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幼儿园产权明确(首评办园场地租期不少于5年);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
2.二级民办园除具备三级民办园资格外,还应具备:有独立户外活动场地;园长、教师具有规定资格,配备专职保健医生;近两年厨房量化等级评价均达B级以上;有大、中、小班三个年龄段;首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1.12㎡。
3.一级民办园除具备三级和二级民办园资格外,还应具备:有独立办园场地;办园时间满一年;当学年有向所在片区组织教学开放活动。
(二)评估认定程序
1.园级自评。民办幼儿园对照《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梳理办园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填写《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申报表》,每年3月底前报送区教育局。
2.区级评估。各区教育局每年6月10日前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园(年检园)进行现场评估,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评估(年检)定级结果,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评估包括实地观察幼儿活动、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各区教育局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未通过评估的幼儿园,敦促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复评。
3.市级抽检。市教育局在区教育局每年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复核抽检,促进全市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四、实施要求和时间
(一)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每学年秋季学期招生前,各区教育局应及时公开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定级情况,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安全、合格、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就学。各区教育局应协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评估定级结果,指导各级民办幼儿园依据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评估结果作为市、区教育局专项拨款、表扬奖励的重要依据。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积极参评各级示范性幼儿园。
(二)加大指导检查力度
各区教育局应规范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对于园舍建设、设施材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影响幼儿生命安全、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教育内容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园所,经查实,评估不予通过。对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予以降级处理。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当年学期补助经费、停止享受扶持政策、追缴补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评估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幼儿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办学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修订)
2.厦门市民办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指导建议
3.幼儿园保健室设置标准
4.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