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湖里区秋季幼儿园招生简章
教育资讯 2017/7/12 10:52:02
为做好2017年秋季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部分 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7月30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1.明确招生片区。(附件1)
2.发布招生公告。各幼儿园7月16日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公告,7月23日片区内家长到园领取并填写新生摸底表,提交园方信息录入排查。
3.办理报名手续。
(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7月30日)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报名时应提供一簿(户口簿)、两卡(免疫卡、健康卡)、一表(入园体检表)等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生片区招生对象的确定
1.片区招生对象应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确认儿童实际居住地以父(母)亲的户口和产权证为准。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7月30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如果所属片区幼儿园生源已满,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二部分 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及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本区户籍幼儿就近入园。
二、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7月30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三、招生规模
各民办幼儿园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规模招生。
四、招生办法
1.招生公告核准。各民办幼儿园应于7月14日将招生公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2.发布招生公告。7月23日,各民办幼儿园张贴经区教育局审核的招生通告。
3.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簿、免疫卡、健康卡、入园体检表。
4.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1)本市(本区优先)户籍适龄幼儿;(2)父(母)近一年在湖里区居住,在厦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五、招生规定
1.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本区户籍幼儿就近入园。
2.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未经审查提前收费。
3.民办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
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