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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学和幼儿园开展课后延时服务收费通知

教育资讯 2019/1/10 14:05:37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小学和幼儿园开展课后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教综〔2018〕3号)精神,现就我市小学和幼儿园开展课后延时服务收费等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收费范围

  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的普惠性小学和普惠性幼儿园

  二、服务时间

  课后延时服务一般从下午放学后开始,夏令时段(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课后延时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为18:30,非夏令时段课后延时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为18:00。原则上小学每课时不应少于40分钟。

  三、收费管理

  (一)学生托管服务费由学校一次性收齐(4.5月/学期;试点期间按月记费 ,半个月以内的收半个月,超过半个月的收一个月)转缴到对应的市、区青少宫。收费标准为小学生每生50元/月,幼儿园每生60元/月。

  (二)青少年宫以学校班级为单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个别需要单独开票的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提请青少年宫单独开具。

  (三)参与课后延时服务的学生一个月内可以提出退款,逾期不再退款。

  四、劳务费发放

  参与课后延时服务工作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工作人员,需与对应的青少年宫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直接由青少年宫发放到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按月发放。

  五、经费管理

  青少年宫收取的费用专款管理、专账核算,用于保障课后延时服务合理支出,包括课后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劳务费、必要的设备添置、人员聘请及购买服务等。财政补助资金,由教育部门核定后拨付青少年宫,与收取的服务费统筹使用,年度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青少年宫收取的服务费、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课后延时服务支出,不得截留、不得发放福利等。

  市级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级学校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区属校的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体制下达区财政。

  2018年秋季试点学校财政补助经费,在确定试点校及参与人数规模后,由市、区教育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以后年度财政补助经费纳入教育部门年初预算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成立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课后延时服务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协调青少年宫与辖区小学、幼儿园做好课后延时服务的收费工作。各试点小学和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规范做好课后延时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管理。严格遵守规范办学要求,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三)总结经验。各区、校结合实际,做好小学和幼儿园课后延时服务试点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试点经验,为课后延时服务推广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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