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9〕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59号)要求。现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独立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配有档案柜、通讯设备、计算机以及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配有专职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职业的考评员(有效期内)应不少于3名,(每位考评员仅能在一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四)制定有完善的《鉴定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卫制度》等规章制度。
(五)理论知识考试场所应有标准教室;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应符合鉴定相关职业及等级的要求(具体职业要求可在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网址www.fjosta.org.cn)。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二、备案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规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及等级备案信息表》(附件2)一式四份;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考评人员证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场地、设施设备所有权证明或3年以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场地只允许在一家机构备案)。
(二)材料审核
各级中心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备案机构提交的材料初审。
(三)名单公示
各级中心对初审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四)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各级中心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及等级备案信息表》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中心应通知原行政许可批设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其许可证件期满前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收回行政许可证视为已备案,逾期视为未备案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原则上在备案地点开展鉴定工作。如确需在备案地之外实施鉴定,鉴定实施前应对场地进行报备,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场地报备信息表》(附件4),经各级中心同意后方能开展鉴定工作。
(三)原省人社厅批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后方能开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