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出国留学 2016/4/14 15:47:34
根据《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申请,于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事项编码 |
003591133XK00609 |
事项名称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 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 52 号)附件 2 第 4 项。 |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
符合《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点6个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受理→审批办审核→专家评审→厅领导审批→办结 (通过资格认可的机构须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向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交存100万元保证金。) |
法定期限 |
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补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
申报材料 |
1.设区市教育局初审意见公函;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3.申办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4.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福建省的,还需提交在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5.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法人资格证明; 6.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中介服务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8.中介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指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及办公设施证明(指办公设施清单)。 (注: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
相关表格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审批办、对外合作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10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网上和窗口受理 |